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其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他处理过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等多类案件,擅长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事故纠纷概况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曾XX的妻子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儿子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遂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立案审理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
卢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确定两原告法定被扶养人身份;精准适用法律,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20年累计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达308,220元;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理力争赔偿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合理赔偿;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并依法从总赔偿额中扣减。
案件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赔偿款,基本生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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