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陈晓伟。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投身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已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还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复杂刑事案件。被告人许X在担任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局长期间,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受贿罪方面,指控其向辖区企业实际控制人放贷收息及让请托人代付高价红木家具款;滥用职权罪方面,指控其违规为亲属项目办理规划许可、阻止工作人员履职以及不履行催缴职责,导致巨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征回。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被告人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制定了“程序与实体并重、逐点击破”的精细化辩护策略。首先,他第一时间会见许X,详细了解案情,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形成了“不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的核心辩护思路,且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同。
针对受贿罪,陈晓伟律师进行了精细化拆解辩护。对于放贷收息,他没有简单否认事实,而是从权钱交易的本质出发,引用权威案例,从多个方面论证该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而非受贿。同时,他创造性地提出在数额计算上应采纳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标准。对于高价交易,他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切入,指出红木家具价格认定存在弹性,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论证了请托人无需行贿的客观事实。
在滥用职权罪的辩护上,陈晓伟律师进行了体系化辩护。他通过梳理大量政府文件,指出开发区职责特殊,催缴配套费并非规划建设局或许X的法定职责,动摇了“滥用职权”的基础。他还强调开发区的特殊定位和政策环境,指出缓交配套费是工作惯例,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有失公允。此外,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配套费是可追回的债权,案发前已大部分追缴,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受贿罪方面,认定放贷收息构成受贿,但采纳了律师关于数额应予核减的观点,将59.5万元核减为24.1万元;认定高价交易构成受贿,金额为20.2万元。总计受贿金额44.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滥用职权罪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未能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但陈晓伟律师的价值不可忽视。他大幅降低了犯罪金额,为整体量刑的减轻奠定了基础;其专业辩护影响了法官心证,为法庭量刑时综合考虑、酌情从轻提供了依据;他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从案件定性、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进行了全方位辩护,彰显了专业精神;实现了“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低于预期的刑期。
陈晓伟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以及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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