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张耀午律师在法律行业已深耕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
张耀午律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与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业务领域,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他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承办过众多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且均取得良好结果。在处理案件时,他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从重要经验来看,张耀午律师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他还有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与社会贡献。
以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等待警方,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和分析鉴定意见书,制定核心辩护策略。在定罪方面,他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在量刑方面,指出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不仅在专业方面表现出色,还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他在执业过程中,或许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但他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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