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王铖律师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从2012年投身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任职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还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和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深厚实务积淀和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当事人情况
在这起证据之辩、存疑不诉的案件中,涉及多名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孙X,辽宁鞍山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3年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毛X,黑龙江哈尔滨人,曾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此次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历刑拘和取保候审。还有被不起诉人崔X,辽宁铁岭人,有酒驾被拘经历;被不起诉人田XX同样来自辽宁铁岭,他们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据其认定,被不起诉人毛X通过朋友结识崔X,崔X称可办贷款挣钱并让毛X找客源。毛X联系“某某”找客户,孙X在“某某”指示下联系毛X,带领被害人张XX等去灯塔农商银行办贷款。张XX成功贷款3万元后,取款回到车内,崔X威胁张XX交出钱款。之后,孙X、毛X、崔X和田XX等人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除当场支付张XX8000元外,强拿硬要其财物5万元。
案件最终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被害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也可直接向辽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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