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王铖律师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从2012年开始涉足法律工作,历经多年沉淀,于2019年顺利通过法考,并在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目前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在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孙X、毛X、崔X、田XX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3年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据警方认定,四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智障残疾人张XX贷款3万元后,除当场支付8000元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共计5万元。此外,协助贷款的岳XX、侯X、韩XX等人也存在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的情况。
律师辩护过程
王铖律师作为孙X等四人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他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链并不完整。在检察院审查阶段,王铖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于2024年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补查重报。王铖律师继续跟进,坚持从证据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案件最终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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