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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民商事领域律师成功驳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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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472人看过
导读:汪育倩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9年执业至今。她深耕民商事领域,擅长合同、婚姻家事、劳动、医疗纠纷等,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多件。其执业理念是用专业和真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她成功驳回上诉人主张,维持原判。

执业积累深厚,专注民商领域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起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现为该所合伙人。执业多年来,她累计承办案件超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多余件。她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介入买卖纠纷,梳理核心争议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一审法院支持部分诉求。A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她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梳理出核心争议: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

分析证据法规,明确抗辩要点

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事实,A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以房抵款条款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庭审抗辩获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抗辩。她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该约定未形成可执行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根本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逐一回应。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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