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起争端
2021年12月,原告薛XX与被告一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此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去向,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将农业公司和被告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焦点围绕付款效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以“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为核心代理思路,展开举证与辩论。
举证链条筑防线
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说明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导致薛XX起诉,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份使他对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判决驳回原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内部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丁婷律师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损失,还提供了风险防范指引,助力企业规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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