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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成功代理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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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7 · 1970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已处理百余件案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近期成功代理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该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

执业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起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她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已处理案件百余件,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件背景详情

2021年12月,原告薛XX与被告一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1000吨玉米,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被告一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已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代理思路举证

作为被告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一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且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结算,构成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说明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强调薛XX身份使其对付款合理知情。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被告一付款行为,被告一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被告二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保护了被告一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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