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一般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实际施工人在满足特定情形时也可主张。
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其债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所以,实际施工人符合条件时,其债权就享有类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工程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竣工或已完成部分建设且质量合格。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行使该权利。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这是基本前提,且需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3.行使期限在合理范围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权利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等,但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除外,如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
当探讨实际施工人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实际施工人债权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可能会丧失该权利。另外,实际施工人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是仅涵盖工程款本金,还是也包含利息、违约金等。这些都是在实际施工人主张债权优先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若你对实际施工人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相关拓展问题仍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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