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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民法关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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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4 · 2149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规定如下:协议离婚需夫妻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共同申请离婚登记,有30日冷静期(期间可撤回申请),冷静期满30日内需共同申请离婚证,符合条件则发证。诉讼离婚由一方起诉,法院应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如重婚同居、家暴等情形;判决不准离后分居满一年再起诉的,也应准予离婚。
现在民法关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一、现在民法关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规定如下: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30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此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内可撤回离婚申请

可以。依据《民法典》,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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