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民法关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规定如下: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30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此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内可撤回离婚申请吗
可以。依据《民法典》,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我们探讨现在民法关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除了基本的离婚程序和条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离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民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那么如何界定共同债务就至关重要。另外,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也是常见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在这些离婚相关规定的理解、债务划分、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