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时间计算方式不同。
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等中止审理的情形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非法院可控制,无法正常推进诉讼程序。
延期审理的期限一般计入审理期限。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等。延期情形消除后会继续审理,通常其耽误的时间仍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哪些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以下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一是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是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是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是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是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六是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七是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八是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三、哪些情形可扣除案件审理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扣除案件审理期限:
1.公告、鉴定期间:案件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或进行鉴定的,公告、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限。
2.管辖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及处理管辖争议的时间可扣除。
3.中止诉讼期间:出现法定中止诉讼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等,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4.和解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时间可从审限中扣除。
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审理的期间:因特殊情况上级法院通知暂缓审理的,该期间不计入。
当探讨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时,其实与之相关还有一些重要问题。比如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另外,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中止或延期审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哪些材料等。这些问题与中止或延期审理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密切相关。若你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或者对这些拓展问题存在疑惑,想进一步了解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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