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谁支付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主体,依据不同情形而定。
若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该行政机关,赔偿金由该行政机关支付,其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确定。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赔偿金由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同样列入财政预算。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怎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上年度”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例如,某人被违法羁押30天,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00元,其应获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0×300=9000元。
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谁来赔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一般由侵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该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比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探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谁支付的问题时,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了解。若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多个侵权主体如何分担赔偿金是个关键问题。通常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另外,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有规定,一般会有明确要求以保障公民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果您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分担比例、支付方式等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遇到此类问题时不知如何处理,别让困惑困扰您。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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