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7246人看过
导读: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一、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自认可分为: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限制的自认。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理由的自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并非会增强案件的公平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自认可能会导致案件直接出现偏转,而对方直接否认自身的问题存在,这就会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事诉讼时应该注意的是证据的提供,合理的运用证据说话,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盲目自认。希望大家能够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诉讼管辖相关

  • 410次阅读
  •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一人或数人的自认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必要共同诉讼因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故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作出的自认,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2024-03-03 828次阅读
  • 2023.03.07 1690次阅读
  • 449次阅读
  • 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下: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024-02-21 825次阅读
  • 2023.03.10 11538次阅读
  • 488次阅读
  • 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是: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且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诉讼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
    2024-03-01 1447次阅读
  • 2023.03.07 12677次阅读
  • 449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诉讼管辖最新文章

遇到诉讼管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