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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的效力

孙* 湖南-湘潭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05:18:25 410人阅读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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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认,是相对于他认而言的。自认一旦说出,便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是在公庭之上,询问承认或者否认某件事,若被询问者做出了承认或者否认的回答,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生效。可是国家法律对自认做了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却没有非常确认的说明。
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效力: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2020-10-08 05:20:25 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效力: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
(二)自认对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也有约束力。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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