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行业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就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定洪律师。
王定洪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从实习律师一步步成长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
下面让我们通过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来看看王定洪律师在实际案件中的专业表现。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在与开发商协商退还首付款未果后,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XX委托了王定洪律师为其辩护。王定洪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他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全貌以及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基于对案件的分析,他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和其他辩护律师一样,他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
在辩护过程中,王定洪律师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和其他辩护人一起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实际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小,社会危害性有限;部分律师还分析了被害人的过错。不过,关于从犯的认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同时,在王定洪律师等的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也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王定洪律师的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协助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快速审结;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将辩护焦点集中在自首等情节上,让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他们的情绪,让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在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王定洪律师以其专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律框架内最宽缓的处理结果,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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