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逮捕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分为以下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批准逮捕羁押期间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批准逮捕羁押期间能变更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若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批准逮捕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批准逮捕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除了常规的法定羁押期限外,实践中还有需关注的特殊情形。比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可依法延长;若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也能延长羁押时长。此外,羁押期限届满前若案件未侦查终结,还涉及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变更问题。如果您对具体案件中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计算、延长审批流程,或是羁押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仍有疑问,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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