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及“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
赵律师已执业逾14年,主要在总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高淳分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在执业过程中,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如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还实现了多起案件的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他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
二、主办案例
该案例为养老项目非吸案。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租赁场所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己X、辛X等人员任职。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强调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况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不同;提出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精准梳理从轻情节,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多方面情况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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