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程豪,他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他服务于南京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其中,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就是程豪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件中,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他提出被告人卢XX泄露国家秘密的目的是为了收受财物,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构成“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在受贿数额辩护上,他主张卢XX向吴X的借款9,000元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还提出部分短信查询是卢XX委托盐城他人办理,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该部分费用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在量刑情节辩护中,他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提交了卢XX获得的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指出其已全额退赃,且本人及妻子患病、父亲年迈,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同时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虽然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在罪名认定和受贿数额认定上未完全采纳程豪律师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情节认定方面,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且采纳了关于“退赃”的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这一结果离不开程豪律师的努力。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人提出了所有可能成立的辩护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他的辩护将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事实认定疑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推动了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到的关键从轻情节,直接影响了最终的量刑结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宽大的处理;他提交的表彰材料及陈述的家庭困难情况,体现了人文关怀,全面展现了被告人的多面性。
程豪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一位值得当事人信任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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