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开始,他便踏上了律师执业之路,至今已有多年的丰富经验。他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
程豪律师在业内有着诸多令人瞩目的身份和荣誉。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擅长的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
在众多案件中,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是程豪律师的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其负责技术侦察的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了89个手机号码的定位、话单、短信等通信资料,经鉴定这些资料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卢XX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后,按照约定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卢XX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罪,且其在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在这个案件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程豪律师提出被告人卢XX泄露国家秘密的目的是为了收受财物,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构成“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在受贿数额辩护上,程豪律师主张卢XX向吴X的借款9,000元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同时提出部分短信查询是卢XX委托盐城他人办理,并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因此吴X支付的该部分费用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在量刑情节辩护中,程豪律师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了卢XX获得的“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成绩突出个人”等表彰材料,以证明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并指出其已全额退赃,且本人及妻子患病、父亲年迈,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还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然而,案件的审理结果并非完全如程豪律师所预期。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卢XX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数罪并罚,驳回了程豪律师关于“牵连犯、择一重罪”的辩护意见。在受贿数额认定方面,法院查明所有短信查询均系卢XX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调取,9,000元也被认定为贿赂款的支付方式,故全额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
但程豪律师的努力并非没有成效。在量刑情节认定上,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正是程豪律师对“自首”情节坚持和阐述的结果,成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最关键法定情节。同时,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关于“退赃”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对于“立功”,因线索尚未查实,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因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法院也未采信,但程豪律师提交的表彰材料及陈述的家庭困难情况,向法官展现了被告人作为一个“人”的完整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尽管程豪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如罪数认定、受贿数额扣减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他在案件中依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人提出了所有可能成立的辩护点,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他关于“牵连犯”和“受贿数额”的辩护,将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事实认定疑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促使法院必须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最终援引司法解释作出“数罪并罚”的判决,使得判决理由更加充分、严谨。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