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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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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5716人看过
导读: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1、违反告知义务。2、保险欺诈。3、故意行为。4、自杀行为。5、犯罪行为。
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二、人寿保险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

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

就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来看,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况,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适当了解。而在就人寿保险进行索赔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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