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获预售许可前签订之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若所签协议性质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签订通常是无效的。不过若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协议效力可得到补正,会被认定为有效。
若协议并非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是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其效力需综合协议具体内容判断,若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认定为有效。
二、未获预售许可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未获预售许可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过若开发商在购房者起诉前拿到了预售许可证明,那合同会被认定为有效。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情况,若发现未获许可,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若其无法提供且起诉前也未取得,购房者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等。
三、未获预售许可,能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在未获预售许可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不过若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合同效力可被补正为有效。所以,从法律风险角度考虑,购房者不应与未获预售许可的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等风险。若已签署此类合同,可密切关注开发商后续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未获预售许可前签订之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除了明确此类协议通常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还有两个关键问题需厘清:其一,若购房人已支付定金、首付款等款项,协议无效后能否全额追回?开发商是否需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二,若开发商在签约后补办了预售许可,该协议的效力是否会因此补正为有效?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实际权益。如果您正遭遇此类协议纠纷,或是对款项追回、责任划分存在困惑,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析,帮您快速理清权益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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