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时借款该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时,借款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首先,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需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借款债权,债权人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借款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法定清偿顺序为:先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清算时财产该如何分配
破产清算时财产分配遵循法定顺序。首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分配时,管理人应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三、破产清算时怎样中止合同
破产清算时中止合同,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决定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管理人应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中止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合同中止的时间及相关事宜。因合同解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受偿。
破产清算时借款该如何处理,除了需明确借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范畴,还涉及一系列关键细节:若借款设定了有效抵押、质押等担保,通常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而无担保的普通借款则需按法定顺序(如职工债权、税款之后)参与分配。此外,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受偿机会;若借款涉及破产企业的关联方,清算中还可能面临优先清偿的限制审查。如果您对自身借款在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受偿顺位、债权申报流程,或是担保有效性认定等问题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析,帮您厘清破产清算中借款处理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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