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他就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丰富经验。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执业十余年间,赵骄虎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还实现了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在众多案例中,养老项目非吸案尤为引人注目。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该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租赁场所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了包括本案辩护对象庚X在内的众多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同时,他强调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此外,赵律师还提出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辩护意见审查后,虽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庚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他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赵骄虎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践行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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