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赵骄虎律师便是其中之一。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的负责人,自2011年执业以来,在法律领域深耕不辍。
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业务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重大辩护成果。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更直观地了解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2011年,被告人甲X成立了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之后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并招聘了乙X、丙X等众多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本案辩护对象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在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此外,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并且,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不符合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虽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等。
在这个案件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成功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他精准梳理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秉持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用专业和敬业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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