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有哪些法定适用情形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法定适用情形如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可监视居住。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该措施,以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成长。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出于保障他人基本生活需求可监视居住。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目的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监视居住有哪些要求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需符合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有哪些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如下: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其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当我们明确监视居住有哪些法定适用情形后,仍有不少实际问题需要厘清。比如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并非随意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可能指定居所;同时,监视居住的期限也有明确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重复适用。此外,被监视居住者虽被限制一定人身自由,但仍享有基本的通信、会见等权利(需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您正面临监视居住相关的困惑,比如想确认自身是否符合适用情形、执行过程中权利受损如何维权,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可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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