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形
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形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具体情形包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有自首、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且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等。但从宽并非一律从宽,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哪些属于认定自首的52种情形
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自首的52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犯罪嫌疑人因病、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等。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比如已因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又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等。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上述自首的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三、哪些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八类。一是当事人的陈述,即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描述。二是书证,以文字、符号等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合同、信件。三是物证,以其外形、质量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像作案工具。四是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五是电子数据,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六是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七是鉴定意见,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判断性意见,如法医鉴定。八是勘验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后所作的记录。各类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我们梳理清楚哪些属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形后,还需了解这些情形下的从宽幅度并非固定不变。比如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退赔等典型情形,都会作为从宽考量因素,但具体从宽幅度会结合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比如轻微刑事案件可能适用缓刑,重罪案件也会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若您对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这些从轻情形、从宽幅度如何计算,或对认罪认罚的具体操作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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