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执行之诉是什么
股东会决议执行之诉指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后,公司应执行,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公司不执行情况,相关主体利益受损。
提起该诉讼,决议需合法有效。若决议程序违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无法作为执行依据。原告一般是与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等,被告通常为公司。法院审理时,会审查决议效力及是否具备执行条件。若决议有效且具备执行条件,会判决公司执行。这一诉讼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秩序。
二、股东会决议是否因股东签名伪造而无效
股东会决议不一定因股东签名伪造而无效。若签名伪造使决议内容并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可能无效。如伪造签名通过的决议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也会被认定无效。
但司法实践中,若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他股东事后对该决议进行了追认,或者公司已按决议内容实际履行且未损害他人利益,该决议可能不被认定无效,而属于可撤销情形,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三、股东会决议未签字算弃权吗
股东会决议未签字是否算弃权需分情况判断。
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未签字视为弃权,那么依章程执行,未签字可认定为弃权。如果章程无此规定,未签字可能有多种原因。若股东收到开会通知且参加会议,在表决时不签字但未明确反对或赞成,有可能被认定为弃权;不过若因疏忽、对决议内容的某些部分需进一步协商等未签字,不能简单认定为弃权。
另外,若股东未收到开会通知,未参加会议而未签字,不能将其认定为弃权。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股东会决议未签字就算弃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当我们厘清股东会决议执行之诉是什么之后,还需关注其与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的核心差异。前者针对的是有效决议未被履行的情形,后者则聚焦决议本身的效力瑕疵。实践中,若公司或相关主体拒不执行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需明确诉讼主体资格(通常为决议确定的权利主体或公司)、举证重点(决议有效性、义务主体未履行的证据)等关键问题。若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决议执行受阻、主体认定不清或举证困难等困惑,别让模糊的法律边界耽误权益维护。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助您高效推进股东会决议的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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