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谁担
在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责任分配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若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就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若股东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问题,由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总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追加股东执行异议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追加股东执行异议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此外,若存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追加股东执行,强制执行书该怎么做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有法定情形且经法定程序。一般而言,要证明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撰写要点如下: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然后阐述执行依据,如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接着说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情形。明确执行请求,比如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明股东出资情况的材料。最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需注意,整个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司法程序,以确保申请能得到法院支持。
当我们探讨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谁担时,核心不仅在于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更要关注实践中的特殊情形。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自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这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明显差异;又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边界、需提交哪些关键证据等问题,常让当事人困惑。若您正面临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收集要点、特殊股东的举证例外等问题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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