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无羁押的权利
1.检察院有权决定羁押,但不能直接执行。在自侦案件中,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决定对其羁押。
2.逮捕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会根据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等法定场所。
3.审查公安提请批捕案件时,检察院若认为符合条件,会作出批捕决定,由公安执行羁押。
二、检察院有无权利进行拘留
1.检察院有拘留决定权,执行权归公安机关。
2.对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有毁灭证据、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决定拘留。
3.检察院决定拘留后,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协助。
4.拘留后,除无法通知,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检察院要在拘留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证明。
三、检察院有无执行拘留的权力
1.检察院有拘留决定权,但无执行权。
2.对于直接受理案件,若嫌疑人有自杀、逃跑、毁灭证据等情况,检察院可决定拘留。
3.拘留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要按程序出示拘留证,送嫌疑人去看守所。
4.这种权力配置遵循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合法。
关于检察院有无羁押的权利,不少人仅知晓其具备相应权限,却对具体适用情形、后续变更等细节存在模糊认知。比如,检察院决定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是否所有案件都能直接适用羁押?另外,若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事实变化、证据不足,检察院是否有权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这些与羁押权利紧密关联的问题,往往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你正面临羁押相关疑问,或需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别再犹豫,立即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析,帮你理清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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