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这意味着此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旨在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执行。若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当事人若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该约定无效。
二、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该如何处理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若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已购买的材料和设备,能搬走且不影响使用的,承包人可搬走;不能搬走或搬走影响使用价值的,由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关于已投入的人力成本,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需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包括人员遣散费等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人力成本。同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结算分以下情况处理。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不仅涉及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还关联着后续诉讼程序的诸多细节。比如,若确认适用专属管辖,案件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约定排除;但实践中,若纠纷仅涉及施工合同中的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非专属部分,管辖规则可能存在特殊认定。不少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常对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限等问题存在疑惑。若你正面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困扰,或需进一步明确专属管辖的具体适用情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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