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起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如今担任该所民商部部长、民商部主要负责人。他曾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后经历实习律师阶段,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1年,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因避让不及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而摔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x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xx公司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明确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因类似隐患发生事故,两被告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复核维持原认定。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134.99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定性。
王定洪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工作。全面收集医疗相关证据及事发现场证据,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强调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被告抗辩从多方面进行反驳,合理核算损失并主张出院后误工期。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被告x通讯分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另一被告xx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定洪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信条。通过此案提醒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强化设施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义务,也提示受害人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以维护自身权益,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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