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肖仲鹏律师为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其执业年限超过5年,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xxx960,服务地区为湖北-荆州,联系地址位于沙市区江津中路261号楚天都市御湖中心写字楼十层。
执业以来,肖仲鹏律师处理案件200余件。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理念是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件咨询都有信心、有耐心、有恒心、有责任心,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他曾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还成功办理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面对重大压力,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重获自由。
二、主办案例
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被不起诉人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贺XX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经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以贺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律师作用:在这起案件中,律师担任贺XX的辩护人。虽然材料未详细说明律师具体工作,但从案件结果推测,律师可能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比如,强调贺XX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突出贺X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等情况。
案件结果: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贺X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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