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中,婚后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般婚后双方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共同财产。
分割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一致的按协议分割。若协议不成,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女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斜。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法院地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法院地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中产生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探望方式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望时间长,让探望人与子女有更多相处时间。
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若探望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在离婚诉讼中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实际操作里,有两个常被忽视的关键关联问题:一是如何防范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悄悄转移银行存款、变卖共有房产却隐瞒收益,这类行为会直接影响分割公平性,需及时收集证据应对;二是婚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衔接。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在财产分割中适当倾斜,抚养费的支付能否从共同财产中优先抵扣,这些细节需结合个案证据判断。若你正面临此类困惑,或是对分割方案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你理清思路、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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