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
尹艳华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她还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在执业过程中,她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称号。同时,她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尹艳华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用专业与负责践行初心。
二、主办案例
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成立XX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辩护人做了多方面的辩护工作。一是精确指控金额,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等;二是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提出价值35万元的XX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三是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XX积极退赃及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等;四是进行定性辩护,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了扣减,但“复投”金额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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