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形下,抚养费用可以予以适当减免
在以下情形下,抚养费可适当减免:一是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适当减免。二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可暂免给付。不过,一旦恢复经济能力,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三是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此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或免除。需注意,减免抚养费后,若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要求,给付方有能力的仍需增加。
二、在哪些情形下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如下: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
当我们探讨在哪些情形下,抚养费用可以予以适当减免时,除了常见的给付方经济困难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值得关注。比如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这会给给付方带来沉重负担,此时可能会考虑减免抚养费。或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虽因特殊原因如残疾等无法独立生活,给付方也可能适当减免费用。你是否在抚养费用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呢?如果对抚养费用减免的具体情形、申请流程等还有不解之处,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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