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一位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他毕业于本科院校,持有执业证号1530xxxxxxxxx0608,至今已拥有超过11年的执业经验。目前,他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他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昭通,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
程隆银律师经办案件数量多达200多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程隆银律师始终坚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他注重在深耕专业的同时传递法律温度,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接待咨询时,他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案件分析时,能精准锚定焦点;证据梳理时,注重每一个细节;庭审交锋时,更是据理力争,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下面为大家介绍程隆银律师的一个主办案例。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了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把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了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确认了欠款,但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受XX丙公司委托参与一审诉讼。他们结合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一是提交相关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等,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提出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四是梳理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无过错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非《联合施工协议》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徐XX施工范围及费用,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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