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拥有超过11年的执业经验,经办案件达200多件。他身份众多,不仅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这些头衔代表着他在法律业界的地位和认可。在专业领域上,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能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初次见到程律师,会让人感觉他沉稳又专业,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像雕琢艺术品一样,力求做到尽善尽美。
接下来,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更深入了解他的专业能力。在这个案件中,被告XX丙公司和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务合同》,承接了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把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和安XX,朱XX又和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也出具了整改承诺。朱XX、安XX和徐XX结算后还欠工程款,于是徐XX将XX丙公司等告上法庭,声称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接受XX丙公司委托后,程隆银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首先明确了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表明XX丙公司和朱XX、安XX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徐XX和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没有约束力。接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他强调徐XX的合同相对方是朱XX和安XX,XX丙公司没有参与合同履行,不应该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然后,针对工程质量和付款条件,他指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和逾期利息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后,他强化了证据链,梳理了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明XX丙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和朱XX、安XX不是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和逾期利息,驳回了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程隆银律师精准地界定了法律关系,成功反驳了“挂靠关系”的主张,为XX丙公司免除连带责任奠定了基础;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地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全面抗辩降低了法律风险,强化了XX丙公司不应担责的论证逻辑,高效地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程隆银律师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每个案件中都以非常高的专业标准处理每一个环节,用精益求精的态度践行着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他既是法律正义的守护者,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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