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拥有本科学历,现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是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执业已逾11年,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经办案件达200多件。
在执业理念方面,程隆银律师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注重在深耕专业的同时传递法律温度。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焦点,证据梳理时严谨核对,庭审交锋时据理力争,以专业标准和执业态度践行法律人的责任担当。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
二、主办案例
此案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徐XX。工程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尚欠工程款,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要求XX丙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程隆银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明确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提出抗辩;强化证据链支撑。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高效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的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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