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如下:
1.被害人。即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可就直接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若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范围依《民法典》确定。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类被害人因自身能力限制,由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人民检察院。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哪些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
1.被害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主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都有哪些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特殊民事诉讼,上述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就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较为明确。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当然有权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同时,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其他被告人是否有义务分担呢?或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呢?若您对这些关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拓展问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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