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啥情况下能一次判离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若存在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才可能一次判离。
二、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坚持离婚的一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若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若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后或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加。
三、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按以下规则确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中,当涉及到能否一次判离这个关键问题时,大家往往充满疑问。除了文中提到的几种常见能一次判离的情形外,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例如,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且这种恶习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判离。另外,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也是促使法院一次判离的重要因素。若你对离婚诉讼中一次判离的具体情况仍有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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