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能否注明债权优先偿还
合同中可以注明债权优先偿还。依据《民法典》,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合同内容。
当事人在合同里注明债权优先偿还,是对债权清偿顺序的约定,该约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约定仅在合同当事人内部有效,若涉及外部第三方,比如存在多个债权人且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如担保物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会优先于合同约定的优先偿还权。所以,合同注明债权优先偿还时,要注意可能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对约定的影响。
二、合同中能否签署虚假姓名
合同中签署虚假姓名一般不被允许,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从民事角度看,若签署虚假姓名是为了欺诈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欺诈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明知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可能有效,但也易引发纠纷。
从刑事角度讲,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签署虚假姓名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保障合同合法有效及自身权益,应使用真实姓名签订合同。
三、合同中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其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违背了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守约方通常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者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因对方违约所受的实际损失。
在探讨合同中能否注明债权优先偿还时,我们了解到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但要注意,注明后也并非毫无风险。比如,可能会面临其他债权人的异议,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各种阻碍,影响债权优先偿还的顺利实现。如果您在拟定合同或处理相关债权问题时,对于如何确保债权优先偿还的条款有效、怎样应对潜在风险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合同债权优先偿还的更多细节,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全面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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