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是啥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程序如下:首先是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之后集体讨论,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若为法定不起诉,经检察长决定即可;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不起诉后,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侦查机关。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侦查机关若不服可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不服可申诉或直接起诉。
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流程是怎样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流程如下:
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
集体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需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由检察长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宣布和送达。决定不起诉的,应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侦查机关。
后续处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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