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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人民法院认为的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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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3 · 1164人看过
导读:代位权成立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受损;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像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诉讼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人民法院认为的哪些条件

一、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人民法院认为的哪些条件

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基础,若债权本身存在问题,代位权无从谈起。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尚不能主张,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情形

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履行期限届满。 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若未到期,债权人通常无法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其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则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不得行使代位权。

在探讨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人民法院认为的哪些条件时,我们了解到其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正文提及的主要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并且,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争议,可能会影响代位权的成立及行使。你是否对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相关拓展情况还有疑问呢?若有困惑,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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