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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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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5274人看过
导读: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是指当事人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为其他赌博的人员提供一个可供赌博的场所。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规定为犯罪的,即开设赌场罪。要想深入了解这个犯罪,就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接下来,律图小编为您大家带来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的内容,供你参考。

一、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二、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上便是对“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以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具体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更加深入的了解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想知道我国对开设赌场犯罪是如何处罚的话,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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