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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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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4609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经常看到发包方拖欠拖欠工程款的新闻。我们知道,拖欠工程款的,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呢?今天,律图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

一、工程价款包括:

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垫资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拖欠工程款的,有约定的,从没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率。当然,如果您现在处于法律案件纠纷中,可以向我们律图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将会帮助您解开难题,给予您专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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