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况股东要担责。一是股东滥用权利,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回资金,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因此,当公司恶意逃债且符合上述情形,股东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让股东担责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在特定情形下可让股东担责。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原则。
但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
此外,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也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需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行为,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股东担责。
三、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揭开公司面纱: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通过诉讼要求股东担责。
2.申请公司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行使撤销权:若公司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依《民法典》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个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等违法情形,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要是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股东过度操纵公司决策,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这种情况股东就可能要为公司恶意逃债负责。你对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责任问题还有疑问吗?若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策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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