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何时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此外,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十四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检察院何时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提起公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程序。
条件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程序看,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满足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检察院何时出具认罪认罚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收集固定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通常在侦查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意愿,检察院会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等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等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或犯罪嫌疑人反悔等,可能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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