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程序的不断科学化,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内容。本文针对新增的内容,对有关小额诉讼的问题作了详尽的描述。
一、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对立案速裁审判团队、民事速裁审判团队、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对标的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符合什么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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