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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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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9.04 · 2228人看过
导读:无效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如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但存在特殊情况不属于无效婚姻,即未到法定婚龄在婚姻存续期间达到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后消除的;婚前患医学上不应结婚疾病婚后治愈的。这三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有效婚姻。
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一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但在结婚后该亲属关系已消除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而上述三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有效婚姻,并非始终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二、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

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到法定婚龄但事后已达法定婚龄的,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属关系消失的,婚姻有效;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婚姻有效。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上述情形经过一定条件的变化或治愈后,符合了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从而转变为有效婚姻。

三、哪种情形不适合仲裁

以下情形通常不适合仲裁: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与人身关系相关的案件。因为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情感、伦理等因素,仲裁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对于这类强烈依赖人身关系的争议,仲裁的适用可能受限。另外,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一般也不适合仲裁,而应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总之,判断是否适合仲裁需根据具体纠纷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

当探讨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无效婚姻情形外,其他情况一般都不属于无效婚姻范畴。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前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但现在法律已不再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你对这些婚姻情形还有疑问吗?若想进一步了解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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