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的故意犯罪行为
认定开设赌场的故意犯罪行为需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行为人要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开设赌场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以营利为目的,希望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客观上,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活动。如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固定场所,或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若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观上又存在故意,就可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行的标准
认定开设赌场罪需考量多方面标准。从行为特征看,利用场所、网络等组织赌博活动,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并从中营利,就可能构成此罪。像线下的实体赌场,线上搭建网络赌博平台等。
从情节严重程度判断,符合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
开设赌场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若存在上述行为及情节,司法机关会依相关规定认定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标准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认定方式多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在传统实体赌场,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应认定为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尚未使用的资金,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准备用于赌博的,也认定为赌资。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将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地司法实践。
当探讨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的故意犯罪行为时,这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涉及到实际案例中的复杂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若其对场所内频繁进行赌博行为持放任态度,即便未直接参与赌博,也可能被认定具有故意。还有,是否主动组织、召集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这也是认定故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你是否在这方面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开设赌场故意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收集或者相关法律后果等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